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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全面两孩”法律新年实施,企业HR政策该如何调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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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-01-01 作者:ISK

继2015年10月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全面开放两孩政策后,2015年12月27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修正案,全面两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本次修正案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,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,取消了独生子女相关奖励,取消了晚婚假及晚育假,并取消了强制避孕。具体内容如下:

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

修正案将原先的“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”修改为“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”,并规定“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”,同时删除了强制避孕要求,改为“育龄夫妻自主选择”避孕。

取消晚婚假及晚育假,拟针对符合生育政策的给予奖励

修正案不再鼓励晚婚晚育,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和晚育假的奖励,并规定: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“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”。也就是说,生育一孩或两孩的,都将获得延长假的奖励。按惯例,修正案未言明的具体奖励,将由地方立法机构予以确定。

取消独生子女相关奖励

根据修正案,在2016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不再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但是,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仍将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并仍能享受相关奖励和扶助(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、独生子女意外伤亡扶助以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)。

针对上述重大法律修改,我们对企业进行以下合规及风险提示:

调整内部规章制度

企业需要视情况进行以下政策调整:

  • 删除发放独生子女奖励的规定。

  • 删除员工休有权休晚婚假、晚育假及相应假期待遇的规定。

  • 增加规定:“地方规定对员工休产假等生育假提供了更优惠规定的,以现行地方规定为准。”

  • 修改关于产假津贴的规定(如必要):“是否发放产假津贴以及产假津贴的发放金额,以现行地方规定为准。”

  • 如原规定中明确将 “生育二胎”列为违纪行为,该条文将不再适用,应相应删除。如原规定将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”列为违纪行为,建议对违纪行为的表述修改为:“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现行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进行生育的”。同时,慎重使用该条款来处分员工,尤其注意,对于生育三孩或以上的女员工,如企业并未因为员工的该行为而受罚,则不宜对员工进行处罚。

完成相应修改后,企业还应就修改内容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,以使修改后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。

处理女职工生二孩及更多孩子的休产假问题

(1) 对于生二孩的女职工:给予法律规定的产假及奖励假(以地方规定为准),并为其申请产假津贴

(2) 对于生三孩及更多孩子的女职工:应给予休假,具体而言,除非地方规定中另有规定,否则企业可沿用此前的政策,自主决定休假类型(病假或事假)及工资标准(病假工资或无薪)。

适当增加人手及关注生育津贴缴费变动

首先,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可能会引发生育小高峰。对于女职工占一定比例的企业来说,女职工的整体休产假时间可能将延长,某些岗位可能会出现人手短缺。为应对这种局面,企业需要考虑雇佣更多的员工,以填补可能的空缺。

其次,随着生育率的提高,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金额将相应提高。因此,国家可能会提高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比例或基数。具体的调整时间及调整水平有待观察,企业对此问题也应予以关注。

作者:金杜律师事务所 姜俊禄 裴修